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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立晖

来源:《历史研究》年第5期

摘要:国家图书馆藏《魏书》纸背文献所载录的60件元代时估文书,是目前所知有关元代时估制度最大宗的一手资料。其载有发文机构的,分别是元中后期松江府与建德路呈报给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的公文。因发文机构不同,文书的结构和内涵并不完全一致,但能从中钩稽元代时估制度运作的基本情况,如时估价格定价方式有“行头与官吏共同定价”、“行内诸铺户共同定价”等,而定价的依据主要是“时价”。元代时估制度的运作程序存在铺户撰写状文,铺户将文书交纳给司县或州府,司县或州府形成相关文书并上报,路总管府撰成路时估文书,路府在廉访司审查后将文书呈报户部等五个步骤。另外,据时估文书还可发现,元代时估制度具有二元性、灵活性及时估监督机制日趋完善等特点,反映出元代在地方行政管理、市场管理、行政运作等方面具有不同以往的一些特色。关键词:纸背文献元代时估文书时估制度物价关乎国计民生,官府对上市交易物品的价格定期进行评估定价,称作时估制度。这一制度由来已久,《周礼》即载有“听卖买以质剂”之语,其“质剂”二字东汉郑众注云:“质剂谓市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若按郑注之意,秦汉之前似已有时估的存在。对汉代的时估制度,张泽咸指出:“汉代是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评定物价一次,区分为上、中、下三等价。”由此可知汉代时估制度已比较成熟。至唐代,时估制度已“十分周密”,且对时估的管理上升为法令,如《唐律疏议》载:“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宋代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继续推行时估制度,如开宝六年()宋太祖《西川两税折帛依时估诏》云:“应西川管内州府军县,自今将两税钱折疋帛者,并与依逐州三旬时估折纳。”这反映出宋初西川两税折征的依据来自“旬估”物价。而在金代,则“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至明代,先有按月申报的时估之制,后又出现了“会估制度”。清代时估制度依然存在,如在循化厅档案中不乏《为报米粮时估价事》等相关公文。由此可知时估制度对历代封建王朝之重要。在谈及唐代时估制度的价值时,日本学者池田温指出,它是“官府一切交易和评赃的依据”;卢向前也曾指出时估制度在唐王朝“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元代的时估制度也是如此,官府的和买和雇、赋税折征、计赃定罪、官物折支及其他需要换算物价的环节,都离不开时估。可以说,在元代,时估价格依然是官府与百姓交易的依据,是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问题。然而,受资料所限,目前学界虽然对元代时估制度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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